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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人社部朱从明、吴礼舵、吴剑英涉嫌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

2026-05-09 09:58:52 作者 : 浏览 : 28 次 0 评论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中央第十一巡视组:

我们是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现向您实名举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朱从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吴礼舵(原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主任吴剑英等人。被举报人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利用公权力之手造谣抹黑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实施歧视性的财政补贴政策。被举报人宣扬的那份人社部发〔2019〕30号文,不仅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抵触,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一、事实与理由

(一)以备案代替行政审批,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规定

被举报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声称“不在人社部门备案就是国家不认可”,以此为由否定JYPC证书的合法性,将JYPC排除在职业技能鉴定市场之外。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具体条款:

第一,违反第十条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职业技能鉴定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内,是一般经营项目,举报人作为依法登记、经营范围包含“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业,有权平等进入该市场。被举报人以“备案”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实质上是变相设置了市场准入壁垒,严重违反了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违反第十一条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人社部发〔2019〕30号文含有明显的妨碍公平竞争内容。它将“备案”作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前提条件,实质上是排斥未备案的合法机构。根据第十一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该文件应当被依法清理、废除。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不罚〔2023〕00001号)中明确认定:“当事人(JYPC)提出听证,认为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无需经人社部门备案,本局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予以采纳。”

(二)组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名誉权

2022年4月23日,被举报人利用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违反国办函〔2018〕55号规定,冒用人社部备案网站的二级域名,建立“山寨证书”治理专栏(专栏内仅有针对JYPC的内容),集中发表74篇侵权文章,使用“假”“骗”“山寨”“扰乱了我国技能人才评价市场秩序”等侮辱性词汇,妄称JYPC“没到人社部门备案,就是国家不认可”。同时动员全国各地人社厅(局)、300多家媒体转载或编写1200余篇文章,形成全国范围的负面舆情,造成JYPC直接经济损失1511.4090万元。

被举报人此举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具体条款:

违反第五十九条关于民营经济组织人格权益保护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举报人擅自以人社部的名义,以“国家不认可”为武器,对JYPC进行长达数年的恶意诽谤,完全符合第五十九条所禁止的情形。其行为造成的1511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违反第五十八条关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举报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JYPC的名誉权和财产权。

(三)实施歧视性财政补贴,违反“平等对待”原则

被举报人违法违规招募3.6万多家没有发证资质的培训评价机构,多年来只给其招募的“嫡系”机构发放财政补贴。而JYPC作为有“职业技能鉴定”资质的民办发证机构,二十七年来从未获得任何补贴支持。

被举报人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具体条款:

违反第十三条关于平等对待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被举报人只给备案的“嫡系”机构发放补贴,而对同样(甚至更有资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的JYPC分文不给,这是典型的“不平等对待”,是“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严重违反了第十三条的平等原则。

同时,违反第十五条关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被举报人通过歧视性补贴政策,实质上是在用财政资金扶持其“嫡系”机构、打压未备案的竞争对手,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五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九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请求

1、依法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认其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规定,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

2、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一条“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的规定,责令废止人社部发〔2019〕30号文,并清理以此为依据制定的所有配套文件。

3、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未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该文件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被举报人利用互联网恶意侵害JYPC名誉权的行为违法,责令侵权人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1511.409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5、责令人社部及其下属六个事业单位,立即删除人社部网站于2022年发表的损害江苏英才集团商业信誉的74篇文章,消除不良影响。

6、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纠正被举报人实施歧视性财政补贴的违法做法,责令其平等对待包括JYPC在内的所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202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获得通过。这一天,无数民营企业家为之欢呼。欢呼,不是因为这部法律给了民营企业什么特殊待遇,而是因为它终于用法律的形式,写下了那个本该天经地义的道理——公平竞争,平等对待,同等保护。

现在,我们恳请相关部门:依法清理那份违法文件,还市场以公平;依法追究那些侵权行为,还企业以清白;依法纠正那些歧视政策,还法治以尊严。

我们实名举报,愿接受严格的审查,只求一个公平的结果。《民营经济促进法》已经施行。我们坚信,在这部法律的阳光下,任何形式的歧视、打压、排斥民营企业的行为,都将无处遁形。

 

举报人: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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